南自然资函〔2019〕2408号
黄威铭委员:
您在南宁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建议》第11.04.302号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征地管理的工作
我市一贯高度重视征地管理工作,强化依法依规实施征地拆迁。2015年12月22日,我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5〕97号),对征地流程的每个环节和相关要求均作出详细规定。2017年,我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7〕7号),从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征地程序、强化业务培训、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等各方面加强监督。2018年,我市基本完成了南宁市征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有效加强网上监管、强化征地批后实施、减少重复补偿安置行为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机构改革的需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我市正在研究将征地主体下放城区(开发区),强化市级监管职能的可行性。
二、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既是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也是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热切期盼,更是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支撑。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在政策上给予了全方位安排。征收农用地不仅给予安排产业用地,还按规定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拆迁农民住宅也给予安排购买政府统建安置房或村民自建,且面积保障水平较高。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市还不断调整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2016年6月20日,我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在适度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基础上,大幅上调了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全部按一般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2019年2月3日,我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征地补偿标准总体上调约11%,同时对配合征地工作的被征地集体,可以按征地补偿费总额20%计算征地奖励。据了解,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总体水平位居全区第二,计入征地奖励后位居全区第一。
三、关于建立征地奖励机制的问题
2012年10月8日,我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征地拆迁工作考评奖励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2〕232号),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市财政每年安排4200万元用于市本级征地奖励。
2017年1月20日,我市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7〕7号),将考核结果与县(区)、开发区绩效考评挂钩,并安排500万元用于征地奖励。但据了解,因奖励金不得用于发放给个人,县(区)征地工作人员对此热情不高。
四、关于加快回建和产业安置问题
为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工作,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出了积极努力。2014年2月19日,我市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民产业和回建住宅以及配套公益项目规划用地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4〕16号),专门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由原市规划管理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监察局、各城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市征地拆迁办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并明确了上述用地的申请、选址、申报和审批程序。同时,多年来,为加快拆迁回建工作,我市积极探索采取政府统建、村民自建、以购代建、购房补贴等多种模式回建安置住房。
2018年12月29日,我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明确规定完成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选址方案后,由城区(开发区)或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开展土地收储工作,以加快各种用地手续办理,解决应由政府承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用地报批等相关费用问题。
目前制约安置工作推进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和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衔接问题,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该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二是被征地拆迁群众普遍要求按照集体拨用方式供地,但按集体拨用方式只需完成农转用无需征地报批,在政府不便于强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而村队集体自身协调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严重制约了安置工作进度;三是部分村民坚持要求宅基地回建方式,但中心城区范围内宅基地回建方式已经受到严格限制,拆迁工作难度很大,反过来制约了安置工作推进。
为加快拆迁安置工作,南府规〔2018〕38号文已经做出了相应安排:一是逐步推行市场评估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利用评估补偿款自行购买市场房源解决安置问题;二是对之前已经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但短期内难以实行整村回建的,允许通过领取购房补贴自行购买市场房源解决安置问题;三是对村民内部难以就回建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可以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确定由政府以统建方式进行建设。
五、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问题
2003年11月30日,我市公布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46号),推行预公告征地方式,明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由于明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抢建现象较少,但因征地补偿标准与农用地的二级地类挂钩,且开展正常农业生产活动无需报批,因此抢栽、抢种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2008年2月26日,我市公布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将区片征地平均价调整为区片征地综合价,征地补偿标准不再区分农用地二级地类,抢栽、抢种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近十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周边种植园林绿化苗木的情况逐渐增多。由于园林绿化苗木属于新生事物,补偿政策不完善、评估机制不规范,拆迁补偿主要以协商为主,人为因素较多,其间存在的利润空间导致抢栽、抢种现象重新有所抬头。为有效遏制抢栽、抢种行为,南府规〔2018〕38号文明确规定了评估补偿方式。下一步将研究建立评估机构库和专家委员会,规范补偿评估补偿行为,挤压抢栽、抢种利润空间,降低抢栽、抢种冲动。
同时,根据南府规〔2018〕38号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建设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关于规范补偿款的发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为规范征地补偿款拨付,南府规〔2018〕38号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拖延,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资金实行财政直拨,确保补偿款支付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被征地村队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目前只能进行引导,不便于进行强制干预。
七、关于做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问题
由于历史管理不完善以及受到技术限制等原因,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较多。这些纠纷平时不受关注,往往在征地时才暴露出来,以致成为制约用地的重要因素。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在实施征地补偿协商前,我市均要求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开展测量内分工作,并将测量内分成果进行公示,涉及群众反映或举报存在问题的要进行复核,以便对存在纠纷的土地权属及时组织进行调处。
目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市已经明确了征地权属调处纠纷机制。在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属于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处;跨城区的,由市调处办组织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且用地紧急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征地补偿款。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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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