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答〔2019〕59号?
蓝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南宁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取消对律师查询、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限制的建议》第11.04.011号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涉诉不动产资料的查询
目前,我局应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成果,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南宁市不动产网络司法查控平台,人民法院通过该平台,可以通过“邕E登”网上查询涉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自助办理不动产查封、注销查封登记业务,提升办事效率,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登记安全。
二、关于律师查询、调取不动产资料的查档服务
属于受委托律师查询委托方作为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形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九、十五条的规定,需提供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可根据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查询、调取权利人名下不动产相关登记信息。
属于受委托律师查询委托方的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情形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暂行办法》第八、九、二十四条规定,需提供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可根据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证书号及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属于人民法院委托律师查询涉案当事人不动产登记情形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九、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可持法院出具的委托查询函、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查档,登记机构依据委托查询函的委托内容依法为律师提供查档服务。
综上,律师直接提供涉案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以及身份信息进行检索、查询、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并未对律师提供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信息进行检索、查询、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明确规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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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011关于南宁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取消对律师查询、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限制的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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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