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超贵等10名代表:
覃超贵等10名代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建议》第67号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基本情况
(一)土地执法工作情况
南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整改工作,在国土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全国全覆盖后,南宁市成立“南宁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违法图斑的查处整改工作。
南宁市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权调整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市政府成立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具体承担全市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南宁市“卫片办”和“两违办”并驾齐驱,相辅相成,有力推动南宁市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积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积极发挥“卫片办”作用,对各县(区)、各开发区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总上报各县、各城区、各开发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对违法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验收各县(区)、各开发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从事土地执法的人员进行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
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等工作。
(二)矿产执法工作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推动构建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行动方案,形成乡镇一级开展巡查监控,国土、安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模式,从而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
2016年,南宁市将非法采矿、越界采矿等处罚权调整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起对辖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矿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非法采矿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落实情况
南宁市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的文件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抓好顶层设计,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落实第一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履行主管责任。各地国土资源局是国土资源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构建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联动机制。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市政府关于《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制定,《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及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自《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存量违法建设得到大幅消减,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管制度。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督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措施。实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严格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12〕24号文精神,推动各县、区、开发区建立了国土、城管、公安、安监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乡镇政府开展日常巡查的工作职责,有力推动了执法重心下移。
三、国土资源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情况
2016年4月12日,自治区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6〕70号)同意南宁市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除外)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综合执法范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执法权限:一是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进行采矿和不按照采矿许可批准内容进行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用地审批或未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三是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规划审批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执法主体:南宁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复议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南宁市是全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违法占地、非法采矿、越界采矿等查处职能已纳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积极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城管部门沟通对接,形成对接、指导和培训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衔接和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定期与城管部门开展工作对接会,主要是开展业务指导、形势分析、交换信息等;二是主动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十八大以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共对各级城管部门开展业务指导631次。三是定期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培训,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各级城管队伍、各乡镇“四所合一”机构从事国土执法的人员进行培训,共培训约2800余人次;四是建立全市国土资源执法QQ群,在线对各级城管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实现国土执法互联网+;五是积极开展案卷评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每年都对城管部门办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卷进行评查,查摆问题,督促整改,有效提高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质量。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一是部门协作要执行到位。部门之间要按照协作机制履行到位,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责,及时分享涉及执法事项的审批信息等资料,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加强执法监察业务的指导,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把执法队伍建设为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和法制观念强的优良队伍。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考评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促进和提升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的执法环境。
(二)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方面
一是落实各项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部门间日常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和互换相关信息,加强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执法部门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其他部门应及时支持,履行部门职责,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是切实提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率。对于符合程序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应予受理;对有条件执行的,应予以尽快执行。
(三)农民违法占地建房执法监管方面
一是不断深化宣传报道。要利用现有宣传资源平台,继续加大农村违法用地违法房建设整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既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又要搞好反面典型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形成浓厚的法制氛围。
二是注重日常巡查监管。坚持巡查工作常态化,进一步完善基层动态巡查机制,不断强化巡查密度,实行“零报告”制度,做到勤巡查、早发现、早制止,坚决遏制违法占地苗头,确保把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感谢各位代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璐 5609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