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我市《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我市开展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权和登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共组织公开出让5宗独立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为约30宗土地增加地下空间提供了审批依据。通过实施《暂行办法》,加强了我市地上、地下空间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地上、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七条明确: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经初步评估,《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为我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地上地下空间的管理。现根据相关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并公布。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划拨用地目录》。
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8.《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一共分为二十一条,主要包含制定依据、地上地下空间用地方式、计收土地价款、不动产登记、地上地下空间转让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
(三)第三条明确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对我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第四、第五条明确了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要求。
(五)第六条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对照其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相应的供地方式。
(六)《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分别为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情形。其中第七条明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其地上地下空间的,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明确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按照规划用途分层供地,符合划拨政策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可不计收划拨价款,其余的按规定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七)第九条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八)第十条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工程,分层计收出让价款,其地下一层参照地表相对应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
2、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根据具体规划用途及地表建筑衔接要求评估确定。
3、明确对于已经实施建设的项目,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确定为地下建筑但由于场地高差,其较低一侧平接地面为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的,应参考地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九)第十一条明确地表使用权人和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下停车设施如何计收土地价款。随地面建筑一并新供的结建式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下停车设施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计收土地价款。
(十)第十二条明确如因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十一)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为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要求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十二)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为地上地下空间转让、抵押等的相关规定。
(十三)第十九、二十条、二十一条明确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规定、负责解释的部门以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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