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9日
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包括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建设的结建式地上地下空间、已取得地表使用权开发建设其垂直投影的地上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上地下空间等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空间是指地表一定高度以上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加强城市地质工作,适时开展专项调查评价,为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支撑。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及通信等要求,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上地下空间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分层设立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照其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相应的供地方式。
第七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其地上地下空间的,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非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划用途分层供地。其中,用途属于商业、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用途符合划拨政策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可不计收划拨价款;其余用途经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申请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九条??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且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地表和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同一使用权人的,其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且不得超过法定用途的最高出让期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第十条??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工程,对工程所在地块按照所在区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内涵(包括平均容积率、地价表现形式、土地开发程度,但不包含估价基准日及土地使用年限)条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分层计收出让价款,地下一层参照地表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
(二)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根据具体规划用途及地表建筑衔接要求评估确定。
(三)对于已经实施建设的项目,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调整内容按照南宁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为地下建筑的,但由于场地高差,其较低一侧平接地面为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的,应参考地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随地面建筑一并新供的结建式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下停车设施的,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计收土地价款。
第十二条??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穿越该地上地下空间,或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经批准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建设。地上地下工程竣工后,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于未按约定使用土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由相关部门按照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依法登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设定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及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实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现状或地表土地权利状况;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单独登记。但结建式地上地下工程土地使用权除外。
结建式地上地下工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注明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第十五条??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描述其三维权属范围。
第十六条??地下和地表为结建式建筑且是同一产权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使用权需办理转让手续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必须补办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符合保留划拨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现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工程涉及人防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