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7 年11月1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实施了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着力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人履约守信行为,推进国有土地出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 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为进一步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信用体系建设,亟需结合实际重新修订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严格执行。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明确“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 号)明确,竞买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未处理完毕前,不得申请新的用地。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 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 号)规定“在供应土地时,先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查询,发现申请用地主体为需进行联合惩戒的对象,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6.《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十五条内容,其中:
第一条阐述制定《制度》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明确《制度》的“红黑名单”列管对象,并对本 《制度》约束主体的范围划定。
第三条明确《制度》中“红黑名单”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明确《制度》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阐述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
第六条阐述招拍挂信用“黑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
第七条阐述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阐述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
第九条明确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的公布机关和公布方式。
第十条鼓励社会公众对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阐述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阐述招拍挂信用“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明确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机关的工作职 责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制度》的解释机关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五条明确《制度》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