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约束违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对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好信息进行收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的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联合惩戒的制度。
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为“红黑名单”主体。
第三条?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以下简称“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列入“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未被自然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某领域“黑名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自获得表彰、奖励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有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招拍挂”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被自然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在南宁市本级范围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行为的。
(三)在南宁市本级范围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四)未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七条? “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
1.“红名单”信息收集
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列入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管理。
2.“黑名单”信息收集
(1)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时,发现其被自然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2)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地单位欠缴土地价款、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未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社会公众实名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二)初步认定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依据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对“红黑名单”进行初审,形成初步“红黑名单”。
(三)审核认定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成立“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对初步“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四)信息管理
1.“红黑名单”信息公示
经审议小组审核的初步“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2.“红黑名单”异议处理
社会公众对初步“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并对该异议名单信息予以“异议处理中”的标注,核实结果经审议小组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布。
3.“红黑名单”信息公布
“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异议材料经审议不属实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确定最终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对外正式公布“红黑名单”信息。
4.“红黑名单”管理期限
列入“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列入日期以信息公告日期为准。“红名单”管理期限届满主体自动从“红名单”移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动延期管理。
(五) 信息解除
1.“红名单”信息解除
(1)列入“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的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因“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主体从“红名单”移除,并向社会公告;
(2)被社会公众实名举报“红名单”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属实的,将主体从“红名单”移除,并向社会公告。
2.“黑名单”信息解除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黑名单”主体行为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黑名单”主体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黑名单”管理,其中不符合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也可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直接提请审议小组解除“黑名单”管理。经审议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从“黑名单”移除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
第八条 ?“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法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
涉及单位、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将“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社会公众对列入“招拍挂”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举报。
第十一条? 对列入“招拍挂”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获得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招拍挂”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黑名单”管理且未移出“黑名单”的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禁止参加南宁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十三条 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国土资规〔2017〕5号)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