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对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以及“三通一平”监管工作,改善城市环境,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规范和健康运行,有效开展储备土地扬尘治理工作,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政府法制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征求公众意见。同时,行文征求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指导和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及临时利用工作,《办法》制定了十五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护单位确定、移交程序、管护内容、管护期限、管护费用、其他费用、管护负面清单、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租、储备土地无偿临时使用、巡查制度、使用期限等。
(五)《办法》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收储的土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阅读材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