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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9〕19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9 19:25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日


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有效开展储备土地扬尘治理工作,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收储的土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购、收回、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管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管护单位可由以下方式确定:

(一)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拆迁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

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但征拆安置补偿尚未完成的拟收储土地、完成征地拆迁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拟收储土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 。

(二)收购、收回、优先购买并办理验收手续的储备土地,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中约定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合同未约定或被收储土地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管护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

(三)因特殊情形不宜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在内的企业管护。

第五条??收储土地需通过核验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及项目涉及的各镇、街道办,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经核实无误后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现场核验前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先做好勘测定界工作,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并修建必要的围墙、围挡等基础防护设施。

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到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后,双方办理验收手续。

拟收储未征拆的集体土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储备土地的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查、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

(四)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五)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暂不利用的地块,应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美化市容;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托管护的起止时间: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的,委托管护时间自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移交储备土地之日起,至储备土地完成供地并移交受让人之日止。

(二)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在内的企业管护的,管护起止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第八条??管护费用包括管护单位为开展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涉及的聘请保安、巡查人员及安装监控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管护费用可用于管护储备土地及拟收储土地,由管护单位统筹使用。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按上一年度完成市本级储备土地征地拆迁结算的土地总面积计算并安排专项管护费用,管护费用标准为800元/亩/年;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在内的企业管护的土地面积及管护费用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护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护的,管护费用待年度征地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征地绩效考评结果一次性拨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在内的企业管护的,管护费用的拨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第九条 ?对储备土地及拟收储土地进行必要的围墙、围挡修建、场地平整、通水通电、垃圾清运、绿化或绿网覆盖等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及招标等前期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条??管护单位必须履行管护职责,确保无以下情形发生:

(一)储备土地上有违法违规建筑、非法挖土及非法弃土弃渣等现象;

(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出现因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污染等安全问题;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管护单位因看护管理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二次清理补偿或影响市容市貌而产生费用的,由管护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市土地储备机构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以分为出租及无偿临时使用两种方式。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租赁协议或无偿临时使用协议,向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其他审批手续。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临时利用合同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土地临时利用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市土地储备机构通知收回土地的期限,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

土地临时利用人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并有权向临时利用人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选取一家市政府采购的评估公司评估地块市场租赁价格,依据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租金。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续租的土地外,原则上不再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确需租用该土地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储备土地租赁协议。储备土地租赁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四至、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解除合同机制、合同终止交付方式、到期地面建(构)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内容,并明确不得转租。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无偿临时使用。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无偿临时使用人签订储备土地无偿临时使用协议。储备土地无偿临时使用协议参照租赁合同签订,并明确无偿临时使用人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实行储备土地巡查制度。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单位定期开展储备土地巡查工作,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巡查单位应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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