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已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经2023年第十七次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6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活动竞买人的信用管理,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竞买人诚信体系,根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本级(不含武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范围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南宁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对参与市本级“招拍挂”出让活动竞买人信用情况的认定、发布、信用修复和奖惩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针对竞买人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保护自然人竞买人的个人信息,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竞买人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登记、社会组织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注册基本信息及其他反映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优良信息是指竞买人获得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或者银监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等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或者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荣誉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竞买人在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失信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竞买人信用等级分为正常、良好、管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附录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一)竞买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竞买人主动向出让人申报。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一年内申报,逾期申报出让人有权不予评定。
(二)竞买人在申请竞买时有义务主动披露不良信息,同时出让人可以通过日常工作获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方式采集。
第七条 出让人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竞买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
第八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出让人将良好等级、管控等级竞买人信用信息在出让人网站公布。信用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期限届满,出让人从公示网站撤除相关信息,转为内部保存。??
以上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个人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公开 。
第九条 竞买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以向出让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让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提出异议的竞买人。经核查确属需修改或撤除的,应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信息。
出让人发现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参照上述程序处理。
第十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出让人对异议信息应作出“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在此期间,不影响出让人限制管控等级竞买人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异议处理完成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根据异议处理结果重新公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竞买人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主动改正其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出让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让人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信用修复通过的,出让人从公示网站撤除相关不良信息,转为内部保存。
第十二条 竞买人提请信用修复时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认定之日起,不良信用信息在出让人网站公示满三个月。
(二)不良信息行为已纠正。
(三)不存在不予实施信用修复其他失信情况,且自不良信息公示之日起至申请信息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可进行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良好等级的竞买人,可申请出让人给予以下支持和激励: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报名受理中实行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优先推荐参加相关领域评优评先、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竞买人按照本办法附录二《竞买人信用管控等级惩戒措施》实行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附录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
序号 |
指标内容 |
信用等级 |
基本信息 |
1-01 |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登记、社会组织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注册基本信息及其他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
正常等级:竞买人符合本标准基本信息规定的所有情形,且不存在失信行为和本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行为的,评定为正常等级。 |
优良信息 |
2-01 |
获得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同一奖项或者获得多个同类型奖项的,只能申报一次。 |
良好等级:竞买人符合本标准正常等级规定所有情形,并符合本标准优良信息规定情形之一的,且不存在失信行为和本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行为,评定为良好等级 |
2-02 |
获得银监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等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同一奖项或者获得多个同类型奖项的,只能申报一次。 | ||
2-03 |
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同一奖项或者获得多个同类型奖项的,只能申报一次。 | ||
不良信息 |
3-01 |
被自然资源部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
管控等级:竞买人存在本标准规定的不良信息情形的,评定为管控等级。 |
3-02 |
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
3-03 |
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完成整改的,以闲置土地认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
3-04 |
竞得成交后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取消、撤销或解除竞买人资格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
3-05 |
竞得成交后不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取消、撤销或解除竞买人资格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
3-06 |
竞得成交后放弃竞得宗地的其他违约行为,以取消、撤销或解除竞买人资格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
3-07 |
竞买人存在?? “信用中国”、“信用南宁”、“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情形的。 | ||
3-0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行为。 |
附录二:
竞买人信用管控等级惩戒措施
序号 |
指标内容 |
惩戒措施 |
1 |
被自然资源部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
竞买人禁止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
2 |
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 |
不得参加我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
3 |
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完成整改的 |
竞买人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
4 |
竞得成交后不按时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竞买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竞买人不得参加我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
5 |
竞得成交后不按时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 |
6 |
竞得成交后放弃竞得宗地的其他违约行为 | |
7 |
竞买人存在?? “信用中国”、“信用南宁”、“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情形的 |
竞买人存在被各信用平台列入失信名单,出让人不受理竞买人报名。 |
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行为 |
竞买人禁止参加我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