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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府发[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7 15: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我市市区和市辖各县(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各县(市、区)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行政村,参照所属行政辖区内相邻行政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完善配套政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社会保障费用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县(市)和武鸣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社会保障费用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除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可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拓宽安置渠道的具体方式及标准,由各县(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测算后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所在行政县(市、区)周边农村组织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广西—东盟经开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参照所属行政辖区内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

(一)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的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二)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

(三)严格落实征地程序。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征地告知和征求意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对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xlsx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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