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新闻媒体主要刊登通知城乡规划制定、修改以及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信息的公告。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应当在公示期前刊登”修改为“(一)新闻媒体主要刊登通知城乡规划制定、修改以及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信息的公告;新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本地主要报纸、本地主要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公众号等。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应当在公示期前刊登”。
二、将《规定》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公示公告: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经评估后,组织编制机关可向社会公示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日报等1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1天;在南宁电视台等1家本地主要电视台播出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南宁市规划展示馆、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天”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公示公告: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经评估后,组织编制机关可向社会公示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南宁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天”。
三、将《规定》第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前,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采取向社会公示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日报等1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1天;在南宁电视台等1家本地主要电视台播出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南宁市规划展示馆、规划地段内5个不同地点公示30天”修改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前,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采取向社会公示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南宁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规划地段内5个不同地点公示30天”。
四、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在《南宁日报》、《广西日报》等2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南宁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2家本地主要电视台播出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展示馆、在市规划局网站公示30天”修改为“(一)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南宁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30天”。
五、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利害关系人已明确但无法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在《南宁日报》、《南宁晚报》等2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在项目现场、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7天”修改为:“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利害关系人已明确但无法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在项目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南宁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7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9日止。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
?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