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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规划局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
发文字号:南规发〔2015〕258号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4日

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

  信息来源:南宁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5-06-04 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告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南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公示公告以及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

第三条 公示公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公告。

第四条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新闻媒体主要刊登通知城乡规划制定、修改以及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信息的公告。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应当在公示期前刊登。

(二)市规划局网站(南宁规划信息港)、市规划局公告栏、城乡规划展示点(市规划展示馆)公示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所有建设项目实行现场公示。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的公示牌规格由市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出要求,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设立。

公示牌应保持完好清晰。在公示结束前损坏的,由建设项目业主按原规格重新设立。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公示公告经费由市规划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即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经许可后的施工图修改、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公示公告,由市规划局提出要求,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示公告

第八条 下列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镇、乡总体规划。

(三)乡规划、村庄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三)查看具体文本的方法方式;

(四)信息反馈电话、信件投递地址等信息反馈途径。

第十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的公告: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公告方式为: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告30天。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公示公告: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经评估后,组织编制机关可向社会公示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日报等1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1天;在南宁电视台等1家本地主要电视台播出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南宁市规划展示馆、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天。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前,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采取向社会公示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日报等1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1天;在南宁电视台等1家本地主要电视台播出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南宁市规划展示馆规划地段内5个不同地点公示30天。

第十三条 拟对多个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难以确定利害关系人规划地段范围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

(一)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在《南宁日报》、《广西日报》等2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南宁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2家本地主要电视台播出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展示馆、在市规划局网站公示30天。

(二)报送审批前公告:在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展示馆、市规划局网站公告30天。

第三章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

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局业务承办部门采用公示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的;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变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变更容积率的;

(三)经许可后的施工图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四)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五条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强度等信息;

(二)原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现申请修改、变更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三)信息反馈电话、信件投递地址等信息反馈途径;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利害关系人已明确且可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项目现场、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公示7天。同时市规划局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利害关系人已明确但无法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日报》、《南宁晚报》等2家本地主要报纸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在项目现场、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7天。

符合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申请变更规划使用性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公示7天。

第四章 公示公告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未明确的规划许可,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市规划局公告栏、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强度等信息;

(二)拟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三)信息反馈电话、信件投递地址等信息反馈途径;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规划局认为其他应当公示公告的有关规划信息,市规划局可以参照本规定类似的公示公告进行。

第五章 公示公告反馈意见收集与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公示公告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公告期内通过合法的公示公告反馈途径反馈意见。

有效的反馈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公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第二十条 公示公告的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公示公告期间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

(二)市规划局在市局和分局设立公示公告热线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

(三)市规划局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收集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示公告的文字、相片等材料和反馈意见由市规划局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因素。

公示公告后,需举行听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条 市规划局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各项公示工作的落实,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规划公示工作的正常、及时开展。

第六章 建设项目规划修改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许可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完毕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以此为依据进行建设项目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南宁市城乡规划公示细则》、《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城乡规划公示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南规发〔2014〕118号)、《南宁市城乡规划公示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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