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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世亮 滕世英等人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2023〕33号) 部分内容的公告 〔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10:0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征地科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4〕379号文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已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2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了《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世亮 滕世英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33号)。该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提交了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事项,现将《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世亮 滕世英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33号)第五条第(一)款“(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的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一)住宅房屋认定补偿(补助)

经核定,该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805.05。根据南府规〔2018〕39号文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均80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9人建筑面积为:720(砖混结构);超出人均80住宅房屋之外的建筑面积为1085.05(砖混结构786.89砖木结构110.87,简易结构36.19,钢架房结构151.10)。

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20(砖混结构)中,经确认符合给予重置价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00,其中符合重置价补偿人员包括:滕世亮、蓝娇艳、滕世英、滕增媚、李凤金。 ??

经核,该宅基地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地号A0101015),宅基地占地面积为154,建筑占地面积为87,但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设不能超过4.5层,为此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87×4.5层=391.5。根据南府规〔2018〕39号规定,在391.5中,第一层建筑87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标准的100%给予补偿;304.5认定属手续不全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标准的90%给予补偿;剩余8.5400-391.5)认定属无手续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标准的80%给予补偿。

720(砖混结构)中,经确认符合给予政府指导价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320,拆迁补偿人员包括:滕乔苒、滕乔硕、滕文雅、滕文嘉,由于上述房屋认定属无手续建筑面积,根据南府规〔2018〕39号的规定,按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具体计算如下:

1.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费:

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折扣率:人均80内,合法房屋给予100%补偿,手续不存房屋给予90%补偿,无手续房屋给予80%补偿。

砖混(混合)结构:

1)850元/×87×100%=73950.00元;

2)850元/×304.5×90%=232942.50元;

3)850元/×8.5×80%=5780.00元;

小计:312672.50元。

2.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

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折扣率:人均80内,合法房屋给予100%补偿,手续不存房屋给予90%补偿,无手续房屋给予80%补偿。

砖混(混合)结构:

2400元/÷0.8×0.95×320×80%=729600.00元;

小计:729600.00元。

3.上述补偿范围之外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805.05的补助费:

经核定,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如下:

砖混结构:786.89×500元/393445.00元

砖木结构:110.87×350元/38804.50元

简易结构:36.19×150元/5428.50元

钢架房结构:151.10×400元/60440.00元

小计:498118元。

1-3项合计:1540390.50元。

(二)搬迁误工费及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720×12元/=8640.00元

2 .搬迁误工费:600元/户/次×2次×2户=2400.00元

1-2项合计:11040.00元

上述补偿(补助)金额总计:15514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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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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