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苑项目用地已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260号批复,黄忠伟、李翠玲住宅房屋已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仁和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仁和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黄忠伟、李翠玲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仁和苑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被拆迁人
经核实,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28队,属第一区片五级地段,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为黄忠伟、李翠玲(已故)。被拆迁人家庭人口2人,均属非农业人口,确认属于应补偿人口,确认不属于应安置人口。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被拆迁人黄忠伟、李翠玲(已故)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南郊沙桂房证字第0170096号,地号G030767,所有权人黄忠伟;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南郊沙共桂房证字第0170067号,地号G030767,共有人李翠玲,建筑面积196.9㎡。??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经核实,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290.98㎡,其中砖混结构住宅房屋196.9㎡,砖柱盖瓦棚舍面积94.08㎡。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规定,确认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96.9㎡(砖混结构);确认手续不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0㎡;确认无手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0㎡。
五、房屋拆迁补偿(助)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住宅房屋、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经核实,被拆迁房屋成新修正系数:0.85;房屋朝向系数:1.05;
被拆迁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金额=[货币指导价+重置价×(1-80%)-重置价×(1-成新率)]×朝向×房屋面积:
[1600+530×(1-80%)-530×(1-0.85)]×1.05×196.9㎡=336270.74元。
(小计:336270.74元)
(二)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0cm厚以下水泥地面:15元/㎡×105.2㎡=1578.00元。
砖柱盖瓦棚舍: 50元/㎡×94.08㎡=4704.00元。
砖混大门:250元/㎡×8.75㎡=2187.50元。
红砖围墙:20元/㎡×81.97㎡=1639.40元。
龙眼树φ10cm:1株×155元/株=155.00元。
黄皮φ15cm:3株×75元/株= 225.00元。
枇杷φ20cm:1株×100元/株= 100.00元。
番石榴φ25cm:1株×150.00元/株= 150.00元。
黄皮φ7cm:2株×29元/株=58.00元。
(小计:10796.90元)
(三)搬迁补助费及搬迁误工费
1.住房搬迁补助费:196.9㎡×8元/㎡= 1575.20元。
2.搬迁误工费:1户×1次×150元/户·次=150.00元。
(小计:1725.20元)
上述补偿(助)款总计:348792.84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柒佰玖拾贰元捌角肆分)。
六、如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房屋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住房予以合并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助)款后,支付其余补偿(助)金额。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33-1号,联系电话:0771-4971606)。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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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