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4〕379号文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2号)。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云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冲口坡7号,实际使用权人为滕云高。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根据南府集建1990字第8000259号,原房屋办证建筑面积为39.82㎡,土地使用权人为:雷秀娇(已故)。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CH202201825(40))核定,被拆迁房屋现状总层数五层,房屋总建筑面积995.62㎡。其中,一至五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72.58㎡;第一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59.32㎡;第五层钢架棚面积63.72㎡。
(三)房屋补偿标准、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规定,被拆迁房屋属于合法继承的,房屋拆迁适用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确认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为39.82㎡;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955.8㎡(砖混结构832.76㎡,砖木结构59.32㎡,钢架棚63.72㎡)。
五、拆迁补偿(补助)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等有关要求,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
经核定,总建筑面积995.62㎡,办部分证房屋按9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39.82㎡(砖混结构);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外的建筑面积892.08㎡(砖混结构832.76㎡,砖木结构59.32㎡,钢架棚63.72㎡)。
1.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
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折扣率:人均80㎡内,办证房屋为100%,办部分证房屋为90%,未办证房屋为80%
砖混(混合)结构:
2400元/㎡÷0.8×0.95×39.82㎡×90%=102138.30元;
小计:102138.30元。
2.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外的建筑面积补助费:
经核定,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如下:
砖混结构:832.76㎡×500元/㎡=416380.00元
砖木结构:59.32㎡×350元/㎡=20762.00元
小计:437142.00元
3.钢架棚补偿费用:63.72㎡×140元/㎡=8920.80元
1-3项共计:548201.10元
(二)搬迁误工费及其他补助费
1 .住房搬迁补助费:39.82㎡×12元/㎡=477.84元
2 .搬迁误工费:600元/户/次×2次×1户=1200.00元
1-2项共计:1677.84元
上述补偿(助)款总计:549878.94元。
(三)房屋装修按政策规定另行据实计算。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今后动迁时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房屋内的住房予以合并认定,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15楼1502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26256)。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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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