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4〕379号文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2号)。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剑卓、滕剑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冲口坡12号、16号,实际使用权人为滕剑卓、滕剑锋。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根据1990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府集建(1990)字第8000316号),原房屋办证建筑面积为153㎡;1993年11月3日南宁市郊区新兴乡村镇建设管理所核发的《准建证》(编号0060133),原准建建筑面积为155.4㎡;1997年10月7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郊区分局核发的《南宁市郊区私宅开工通知单》[(97)第153号],原扩建建筑面积为97.7㎡。土地使用权人为:滕飞(已故)。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CH202201825(36)、CH202201825(37)]核定,被拆迁房屋现状为2栋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1658.94㎡。其中,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冲口坡16号被拆迁房屋[编号CH202201825(36)]现状总层数四层,建筑面积773.67㎡,其中,一至四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00.86㎡;第一层及屋面层钢架棚172.81㎡。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冲口坡12号被拆迁房屋[编号CH202201825(37)]现状总层数六层,建筑面积885.27㎡,一至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46.44㎡;第一层钢架棚38.83㎡。
(三)房屋补偿标准、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房屋,应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偿;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拆迁地,但被拆迁房屋属于合法继承的,房屋拆迁适用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253.1㎡;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405.84㎡(砖混结构1194.2㎡,钢架棚211.64㎡)。
五、拆迁补偿(补助)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等有关要求,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
经核定,该两栋房屋建筑总面积1658.94㎡。根据南府规〔2018〕39号规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100%补偿。两栋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53.1㎡;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外的建筑面积1405.84㎡(砖混结构1194.20㎡,钢架棚211.64㎡)。
其中,经确认符合政府指导价拆迁补偿,可给予政府指导价补偿的住宅房屋面积253.1㎡。
1.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
①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折扣率:人均80㎡内,办证房屋为100%,办部分证房屋为90%,未办证房屋为80%
砖混(混合)结构:
2400元/㎡÷0.8×0.95×253.1㎡×100%=721335.00元;
小计:721335.00元。
2.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外的建筑面积补助费:
①经核定,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如下:
砖混(混合)结构:1194.20㎡×500元/㎡=597100.00元
小计:597100.00元。
3.钢架棚补偿费用:211.64㎡×140元/㎡=29629.6元
1-3项共计:1348064.60元
(二)搬迁误工费及其他补助费
1 .住房搬迁补助费:253.1㎡×12元/㎡=3037.2元
2 .搬迁误工费:600元/户/次×2次×2户=2400.00元
1-2项共计:5437.20元
上述补偿(助)款总计:1353501.80元。
(三)房屋装修按政策规定另行据实计算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今后动迁时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房屋内的住房予以合并认定,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15楼1502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26256)。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