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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世亮 滕世英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09:3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征地管理科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4〕379号文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已发布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2号)。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滕世亮、滕世英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冲口坡69号,

房屋所有权人为:黄秀珍(已故)、滕启瑞(已故)、滕世亮、蓝娇艳、李凤金、滕增媚、滕世英、滕乔苒、滕乔硕、滕文雅、滕文嘉。被拆迁家庭人口9人,属农业人口,确认属应安置人口。其中,滕世亮、蓝娇艳、滕世英、滕增媚、李凤金符合重置价补偿安置;滕乔苒、滕乔硕、滕文雅、滕文嘉符合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被拆迁人未能提供住宅房屋规划、用地和报建手续材料。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CH202200539C69CH2022028959CW51A]核定,被拆迁房屋现状为2栋连体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1805.05。其中,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06.89,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10.87,简易结构建筑面积36.19,钢架房结构建筑面积151.10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0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805.05(砖混结构1506.89,砖木结构110.87,简易结构36.19,钢架房结构151.10)。

五、拆迁补偿(补助)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等有关要求,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

经核定,该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805.05。根据南府规〔2018〕39号文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均80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9人建筑面积为:720(砖混结构);超出人均80住宅之外建筑面积,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外的建筑面积为1085.05(砖混结构786.89砖木结构110.87,简易结构36.19,钢架房结构151.10)。

720(砖混结构)中,经确认符合给予重置价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00,其中符合重置价补偿补偿人员包括:滕世亮、蓝娇艳、滕世英、滕增媚、李凤金。由于房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规定重置价标准的80%给予补偿。

720(砖混结构)中,经确认符合给予南宁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补偿的住宅房屋面积320,拆迁补偿人员包括:滕乔苒、滕乔硕、滕文雅、滕文嘉,由于房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南宁市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的80%给予补偿。

计算如下:

1.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费:

①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折扣率:人均80内,办相关证件房屋为100%,办部分相关证件房屋为90%,未办相关证件房屋为80%

砖混(混合)结构:

850元/×400×80%=272000.00元;

小计:272000.00元。

2.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

①住宅房屋政府指导价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折扣率:人均80内,办相关证件房屋为100%,办部分相关证件房屋为90%,未办相关证件房屋为80%

砖混(混合)结构:

2400元/÷0.8×0.95×320×80%=729600.00元;

小计:729600.00元。

3.超出补偿人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的房屋建筑面积,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外的建筑面积1805.05㎡的补助费:

①经核定,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如下:

砖混结构:786.89×500元/393445.00元

砖木结构:110.87×350元/38804.50

简易结构:36.19×150元/5428.50

钢架房结构:151.10×400元/60440.00

小计:498118元。

1-3项合计:1499718元。

(二)搬迁误工费及其他补助费

1.住房搬迁补助费:720×12元/=8640.00元

2 .搬迁误工费:600元/户/次×2次×2户=2400.00元

1-2项合计:11040.00元

上述补偿(助)款总计:1510758元。

(三)房屋装修按政策规定另行据实计算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今后动迁时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房屋内的住房予以合并认定,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15楼1502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26256)。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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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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