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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制造二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梁荣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0:2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征地管理科

通用设备制造二期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830号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已发布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6号)。受我局委托,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通用设备制造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通用设备制造二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梁荣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通用设备制造二期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邕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

三、被拆迁人

经核实,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良信村那粒坡第10村民小组,属第三区片五级地段,房屋权利人为梁荣威,被拆迁家庭人口1人,属农业人口,确认属于应补偿人口。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被拆迁人梁荣威房屋未办有不动产权证。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经核实,建筑总面积262.70,其中砖混结构住宅房屋262.70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规定,认定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为80.00(砖混结构);补偿认定范围外建筑面积:参照农配房面积为182.70(砖混结构)。

五、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

1.人均80以内无手续住宅房屋面积补偿:

砖混结构:1800元/÷0.8×0.90×80×80%=129600.00元

2.补偿认定范围外建筑面积补偿:

砖混结构:500元/×182.70=91350.00元

(二)其他补助费

1.住宅搬迁补助费:262.70×12元/=3152.40元

???2. 临时过渡补助费:450/月/人×1人×3个月 =1350.00

3.搬迁误工费:1户×2次×600.00元/户·次=1200.00元

上述补偿(补助)款总计:226652.40元

(三)房屋装修按政策规定另行据实计算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今后动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房屋内的住房予以合并认定,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32号,联系电话:0771-4717158)。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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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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