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沙井产业园一期项目(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用地于2011年5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国土批函〔2011〕212号文批准征地面积97.6727公顷。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1日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43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了《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雷静娟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17号)。现将《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雷静娟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第17号)更正如下:
富士康沙井产业园一期项目(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1〕212号文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已发布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43号)。受我局委托,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富士康沙井产业园一期项目(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士康沙井产业园一期项目(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雷静娟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富士康沙井产业园一期项目(电脑系统配件生产区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被拆迁人
雷静娟
经核实,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廖坡20队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雷静娟,其家庭人口1人,属农业人口,已确认为应安置人口,并参加了集体生产组的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的安置。
四、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人集体土地使用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南宁集用 (2003)字第8068593号],土地使用者雷静娟、廖彦余、廖越余、廖敏余,土地坐落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20组,地号G030891,使用权面积135平方米;《房屋共有权证》证号:江房产共字第0804B0101-1号,房屋共有权人廖思璠,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雷静娟,房屋所有权证号0804B0101,房屋建筑面积136.72 平方米。被拆迁人反映除本次拆迁的住宅房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经查实,被拆迁房屋现状为1栋,总建筑面积 581.28㎡,总层数3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 号)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 136.72㎡; 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共444.56㎡。
五、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2〕5号)具体如下: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属于南府规〔2022〕5号规定的第一区片,根据南府规〔2018〕38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南府规〔2018〕3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南府规〔2022〕5 号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1.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补偿:
砖混结构:2000 元/㎡÷0.8×0.9×136.72㎡×100%+0=307620.00元
2.无手续建筑面积补偿:
砖混结构:500元/㎡× 444.56㎡=222280.00元
(二)其他补助费:
1. 搬迁补助费:581.28㎡×12 元/㎡=6975.36 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800 元/月/人×12个月×1人=9600.00元
3.搬迁误工费:1户×2次×600元/户/次=1200.00元
(三)装修补偿费:0元。
上述补偿(助)款总计:547675.36元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今后动迁时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房屋内的住房子以合并认定,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 33-1号,联系电话:0771-49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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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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