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户: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你户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你户于2023年5月19日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自行腾空房屋交出土地。你户签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截至2023年8月22日,仍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义务。
现我局催告你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腾空你户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仁义村九组13-2号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户有权向我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你户承担。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