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材料、仪器及装置研发中心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7〕350号文批准征地面积0.313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当次批复用地未签约地块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辐射防护材料、仪器及装置研发中心项目。
二、土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洪历路北侧、洪运路西侧(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沙井街道杨村1组、8组、9组集体,合计征地面积0.2722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2〕5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单位 |
区片 |
地类 |
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征地区片 综合价 |
杨村1组、8组、9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2722 |
67.50 |
112.50 |
180.0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规〔2022〕5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南府规〔2020〕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9日。
复核时间: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9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国凯大道东12号锦兰公馆S1商业楼5楼,联系电话:0771-4519633)。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件:辐射防护材料、仪器及装置研发中心项目征地公告示意图
2023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