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蒲新小区P1号农民回建房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1081号文批复征地面积7.4811公顷,南宁市人民政府据此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第13号)。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南宁市邕宁区公曹村郎细坡第7、8、10村民小组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最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计 |
公曹村郎细坡第7、8、10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6061 |
36.3660 |
54.5490 |
5.0003 |
95.9153 |
建设用地 |
0.0550 |
8.2500 |
0.00 |
0.00 |
8.2500 |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指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最新修正)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银锋路32号,联系电话:4717158)。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