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商务区A16号农民安置点项目用地已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据此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15号)。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邕宁区龙岗村联合坡第1村民小组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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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征地奖励费 |
合计 |
龙岗村联合坡第1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4423 |
29.8580 |
49.7633 |
3.5804 |
15.9243 |
98.1260 |
建设用地 |
0.0265 |
4.7616 |
0.00 |
0.00 |
0.9523 |
5.7136 |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32号,联系电话:0771-4717158)。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