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龙岗片区颜村渠工程(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49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龙岗片区颜村渠工程(一期工程)项目。
二、土地用途
水利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第1、2、3、4村民小组、三合坡第1、2村民小组、天坛坡第1、2、3村民小组、新村坡第5、6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7.1096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区片 |
地类 |
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 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清平坡第1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9054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343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2092 |
180.00 |
0.00 |
180.00 | ||
清平坡第2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1.3692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1378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2336 |
180.00 |
0.00 |
180.00 | ||
清平坡第3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1869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284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0488 |
180.00 |
0.00 |
180.00 | ||
清平坡第4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1.5121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1090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5662 |
180.00 |
0.00 |
180.00 | ||
三合坡第1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1257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330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0791 |
180.00 |
0.00 |
180.00 | ||
三合坡第2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0632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095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0437 |
180.00 |
0.00 |
180.00 | ||
天坛坡第1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0960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133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1023 |
180.00 |
0.00 |
180.00 | ||
天坛坡第2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7744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452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1029 |
180.00 |
0.00 |
180.00 | ||
天坛坡第3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0949 |
67.50 |
112.50 |
180.00 |
设施农用地 |
0.0037 |
67.50 |
112.50 |
180.00 | ||
建设用地 |
0.0159 |
180.00 |
0.00 |
180.00 | ||
新村坡第5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0959 |
67.50 |
112.50 |
180.00 |
新村坡第6村民小组 |
一 |
一般农用地 |
0.0700 |
67.50 |
112.50 |
180.0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规〔2018〕4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0日。
复核时间: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32号,联系电话:0771-4717158)。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