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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81号

发布时间:2019-12-26 15:0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征地管理科

龙岗片区1号路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9〕97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岗片区1号路项目。

二、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邕宁区龙岗商务区。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清平5、9、10、11村民小组、龙岗村大村坡第1村民小组、龙岗村新村坡第5村民小组、龙岗村墩蕾坡第4、5、6、9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4.2806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征收地类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  费标准

安置补助 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墩蕾坡

第4、5、6、9村民小组

1.4

一般农用地

0.0448

49.50

75.00

7.5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5、9、10、11村民小组

1.4

一般农用地

0.2492

49.50

75.00

7.5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5村民小组

1.4

一般农用地

0.6239

49.50

75.00

7.5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9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2704

49.50

75.00

7.5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11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5539

49.50

75.00

7.50

设施农用地

0.0811

49.50

75.00

0.00

建设用地

0.0149

124.50

0.00

0.0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新村坡

第5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1.7190

49.50

75.00

7.50

0.2555

49.50

75.00

0.00

设施农用地

0.3216

49.50

75.00

0.00

建设用地

0.1374

124.50

0.00

0.0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大村坡

第1村民小组

1.4

一般农用地

0.0089

49.50

75.00

7.50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 类

面积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

补偿费

附着物

补偿费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墩蕾坡

第4、5、6、9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448

2.2179

5.5919

0.3361

0.0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5、9、10、11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2492

12.3377

31.1060

1.8693

0.0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5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6239

30.8821

77.8602

4.6791

0.0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9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2704

13.3848

20.2800

2.0280

0.00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

龙岗村清平11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5539

30.6346

74.3667

4.1549

0.00

设施农用地

0.0811

建设用地

0.0149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第5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1.9745

114.5993

160.1510

12.8926

0.00

设施农用地

0.3216

建设用地

0.1374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大村坡第1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089

0.4389

1.1066

0.0665

0.00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七、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清平5、9、10、11村民小组、龙岗村大村坡第1村民小组、龙岗村新村坡第5村民小组、龙岗村墩蕾坡第4、5、6、9村民小组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6日

复核时间: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15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5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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