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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李宗荣、陈惠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0005号

发布时间:2019-05-23 16:22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中兴大道工程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6〕24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兴大道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南国土征预〔2006〕7号)和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建议书的重新批复》(南兴发改投资〔2018〕44号),原项目名称“中兴大道工程项目”已更名为“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位于南宁市南梧路278、280号(测绘编号A12)的房屋已列入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用地范围。受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对位于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用地范围内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278、280号被拆迁人李宗荣、陈惠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建兴路(南梧路-建宁路)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鸡村一组集体土地上,门牌号为南梧路278、280号(测绘编号A12),无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宗荣、共有人为陈惠球,户口未落在鸡村一组。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权属材料,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如下: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宁集建(1994)字第8058644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81

2.《建设(住宅)用地许可证》(第No.0001573号),证载批准用地面积180

3.《准建证》(第No.0055091号),证载准建用地面积180㎡,准建3层,准建面积540

4.《房屋所有权证》(南兴房桂房证字第0200054号),证载房屋座落于南宁市安吉镇鸡村一队,砖混结构,4层,建筑面积778.34㎡,李宗荣、陈惠球共有;

5.《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南兴房共桂房证字第0200018号),

证载陈惠球占二分之一份额。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房屋现状测量,被拆迁房屋现状为砖混结构五层,建筑占地面积188.48,总建筑面积976.16。其中,一层建筑面积188.48,二层建筑面积203.36,三层建筑面积218.24,四层建筑面积218.24,五层建筑面积147.84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可按合法房屋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778.34(砖混结构);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97.82㎡(砖混结构

五、拆迁补偿(补助)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府规〔2018〕39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南府规〔2018〕39号文的有关规定,被拆迁房屋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13〕53号)的规定,东沟岭片区土地属于住宅三级。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计算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费:

1.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

2200元/÷0.8×0.8=2200元/㎡。

2.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补偿金额=778.34×2200元/+197.82×180元/=1747955.60元。

3.装修补偿费用计算:

(1)室内木包门=5×450元/扇×20%=450元。

(2)铁制防盗窗=36.00×60元/×20%=432元。

(3)铝合金防盗网= 6.48×90元/×20%=116.64元。

(4)地砖= 175.46×75元/×20%=2631.90元。

(5)条形砖=145.92×70元/×20%=2042.88元。

(6)腻子=1055.49×12元/×20%=2533.18元。

(7)铝合金卷闸门=27.00×120元/×20%=648元。

(8)便盆=5×200元/只×20%=200元。

以上装修合计补偿补助金额:9054.60元。

(二)搬迁费:

1.搬迁补助费:778.34×12元/×=9340.08元。

2.搬迁误工费:1户×500元/户=500.00元。

3.产权证办证补助费:1本×300元/本=300.00元。

以上补偿(补助)费总计:1767150.28元。

六、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地址:厢竹大道63号7楼710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3290759)。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22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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