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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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武路供水加压泵站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7〕83号文批复同意,南宁市人民政府据此已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受我局委托,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鸡村五、十组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坡)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收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小计 |
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鸡村五组 |
一般农用地 |
0.4077 |
21.5867 |
58.8893 |
3.0576 |
83.5336 |
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鸡村十组 |
一般农用地 |
0.9254 |
49.0003 |
133.6750 |
6.9406 |
189.6159 |
???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相关当事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3290759)。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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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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