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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南梧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 邓娇凤、邓兰凤、张莉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6-21 16:4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4379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212号房屋占地已纳入南宁市东沟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范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现调整纳入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南梧站项目用地范围。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南梧站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南梧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邓娇凤、邓兰凤、张莉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南梧站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房屋和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212号,无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为邓娇凤、邓兰凤。其中,邓娇凤家庭农业人口两人,户口落在鸡村1队,邓兰凤户口已迁出鸡村1队。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的有关规定,邓娇凤、张莉莉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邓兰凤可参照应安置人员给予补偿,但不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根据调查的桂(2015)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08499号《不动产权证》、邕房权证字第0266599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邕房权证字证字第02665992号《房屋所有权证》和邕房权证字第0266599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邓娇凤、邓兰凤、张莉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50㎡;房屋所有权人为邓娇凤、邓兰凤、张莉莉(共同共有),房屋为砖混结构两层,所有权面积为205.92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房屋现状测量和房产登记情况核定,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三层,总建筑面积296.62。其中,一层建筑面积100.62二层建筑面积92,三层面积104。三层之上另有钢架铁皮棚92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可按合法房屋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192.5(砖混结构);确认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100.5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3.62

五、拆迁补偿(补助)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员的通知 》(南府发〔2013〕53号)的规定,东沟岭片区土地属于住宅四级。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费用计算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费:

1.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

1720元/÷0.8×0.9×1.05=2031.75元/

2.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1)认定半径:80/人×3人=240.00

人均合法房屋建筑面积64.17<80

(2)费用计算=(192.5+47.5)×2031.75元/+53×2031.75元/×70%+3.62×160元/=563577.13

(二)附属结构补偿费

92㎡×50元/㎡=4600.00元。

(三)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296.62×10元/=2966.20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

(1)经查,邓娇凤还有它处房屋,本次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2)邓兰凤人不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3.搬迁误工费:2户×500元/户=1000.00元。

4.产权证办证补助费:3本×300元/本=900.00元。

补偿(补助)费总计:573043.33元。

(四)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空调与房屋内部设施的迁移费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同一补偿方式将该住房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厢竹大道63号7楼710办公室,联系电话:18677090526)。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0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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