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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可利大道(高新大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刘华生、刘金安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23号

发布时间:2016-11-18 11:21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2016〕23号

 

南宁市可利大道(高新大道)项目已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5〕17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南宁市可利大道(高新大道)项目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可利大道(高新大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刘华生、刘金安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可利大道(高新大道)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和德村9队。经查,该房屋属于“祖屋”,实际使用权人为刘华生、刘金安等人。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土地权属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号:H309122),土地使用权人为:刘允祯(已故)、刘允康(已故);用地面积为:221.50㎡。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房屋现状测绘资料(测绘图编号:9-28)核定,总建筑面积:244.78。其中,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10.38。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40㎡。  

五、拆迁补偿(补助)

按《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费:

砖木结构房屋补偿单价:砖混结构780元/㎡,砖木结构500元/

1.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费:780元/×34.4=26832元。

2.砖木结构房屋拆迁补偿费:210.38×500元/ =105190元。

(二)附属结构补偿费:

1.红砖围墙:14.8×25元/ =370.00元。

2.水泥地板:178.26 ×20元/ = 3565.20元 。

(三)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244.78×10元/=2447.80元。

2.搬迁误工费:500元。

补偿(补助)费总计:138905元。

(四)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网、空调与房屋内部设施的迁移费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科园大道科创大厦3楼,联系电话:0771-3217610)。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6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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