蟠龙公交枢纽站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657号、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同意。南宁市人民政府据此已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受我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第9、10、15、18、20、21生产队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征地 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 计 |
那黄村9队 |
2.1630 |
107.0685 |
162.2250 |
14.6003 |
283.8938 |
那黄村10队 |
2.4882 |
122.9348 |
184.7025 |
16.5746 |
324.2119 |
那黄村18队 |
0.4507 |
22.3097 |
33.8025 |
3.0423 |
59.1544 |
那黄村20队 |
0.0958 |
4.7421 |
7.1850 |
0.6467 |
12.5738 |
那黄村21队 |
0.4420 |
21.8790 |
33.1500 |
2.9835 |
58.0125 |
那黄村10、15队 |
0.0858 |
4.2422 |
6.4275 |
0.5785 |
11.2481 |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7月22日前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意见。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送达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电话:4512216)。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