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3〕314号、桂政土批函〔2013〕76号、桂政土批函〔2015〕24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卢春英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建政东路长堽村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卢春英。经查,被拆迁人卢春英家庭人口11人,除户主卢春英外其他10人均属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迁入南宁市青秀区建政东路长堽村9号。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的有关规定,卢春英属应安置人员给予补偿,并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其家庭其他成员不予补偿安置。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根据调查南宁集建(1993)字第80507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者为卢春英,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9.5㎡,其中建筑占地120.8㎡。南津房证字第0300395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所有权人为卢春英,建筑结构:混合;层数3层;房屋建筑面积342.9㎡。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测绘单位提供的房屋面积计算书(NNFY2015CQ0513-1)核定,被拆迁房屋现况五层,建筑总面积1494.85㎡。其中,砖混结构面积1431.40㎡,钢架棚结构面积63.45㎡。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可按合法房屋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为南津房证字第0300395号《房屋所有权证》批准使用权面积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42.90㎡(砖混结构);确认属于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80㎡(砖混结构,即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2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008.5㎡(即超出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2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
五、拆迁补偿(补助)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13〕53号)的有关规定,长堽片区属于住宅三级地。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费用计算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费:
1.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2090元/㎡÷0.8×0.85×1.05×1.02=2378.29元/㎡。
2.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1)认定半径:80㎡/人×1人=80㎡
人均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42.90㎡> 80㎡;
(2)费用计算=342.9㎡×2378.29元/㎡+80㎡×2378.29元/㎡×70%+1008.5×160元/㎡=1110059.88元。
(二)附属结构补偿费:
钢架棚63.45㎡×80元/㎡=5076.00元。
(三)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342.9㎡×10元/㎡=3429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1人×400元/人/月×6月=2400.00元;
3.搬迁误工费:1户×500元/户=500.00元;
补偿(补助)费总计:1121464.88元。
(四)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网、空调与房屋内部设施的迁移费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地址:悦宾路1号15楼1515办公室,联系人:王子越,联系电话:5826613)。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