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3〕314号、桂政土批函〔2013〕76号、桂政土批函〔2015〕24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冯以文、冯以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长堽村东路37号,无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为冯以文,共有人冯以添。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根据调查的南宁集建(1997)字第806179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南郊津桂房证字第013165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冯以文、冯以添,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8㎡;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冯以文,共有人为冯以添,房屋为砖混结构六层,所有权面积为340.62㎡。
(二)被拆迁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测量及双方共同确认的丈量清点资料核定,被拆迁房屋现状为砖混结构六层,建筑占地面积62.49㎡,建筑总面积382.62 ㎡。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水池砌体5.13立方米。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可按合法房屋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340.62㎡(砖混结构);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42㎡(即超出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的1-6层房屋且不属于房屋产权面积范围的建筑面积)。
五、拆迁补偿(补助)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无常住户口,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第三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冯以文、冯以添可参照应安置人员给予补偿,但不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补偿认定范围。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员的通知 》(南府发〔2013〕53号)的规定,长堽片区土地属于住宅三级。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费用计算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费:
1.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
2090元/㎡÷0.8×0.85×1.05=2331.66元/㎡。
2.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1)认定半径:80㎡/人×2人=160㎡
人均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70.31㎡>80㎡。
(2)费用计算=340.62㎡× 2331.66元/㎡+42㎡×160元/㎡=800930.03元。
(二)附属结构补偿费:
水池砌体5.13m3×240元/m3=1231.20元。
(三)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382.62㎡×10元/㎡=3826.20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不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3.搬迁误工费:2户×500元/户=1000.00元。
补偿(补助)费总计:806987.43元。
(四)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空调与房屋内部设施的迁移费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悦宾路1号15楼1515办公室,联系人:王子越 ,联系电话:5826613)。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