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象新区那黄村回建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7日以经桂政土批函〔2011〕308号、2013年1月14日以桂政土批函〔2013〕30号、2015年10月19日以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南宁市人民政府据此已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受我局委托,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项目用地范围内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第12、17生产队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
土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小计 |
那黄村12队 |
一般农用地 |
0.3819 |
18.9041 |
28.6425 |
2.5778 |
50.1244 |
建设用地 |
0.0920 |
4.8300 |
0 |
0 |
4.8300 | |
那黄村17队 |
一般农用地 |
0.4244 |
21.0078 |
31.8300 |
2.8647 |
55.7025 |
建设用地 |
0.0756 |
3.9690 |
0 |
0 |
3.9690 | |
设施农用地 |
0.0725 |
2.1750 |
2.7188 |
0 |
4.8938 |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预留产业用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12月29日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视作无意见。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所涉及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送达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电话:0771-4512216)。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