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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0003号

发布时间:2018-06-18 16:58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8〕第0003号

 

良庆区新村11号农民回建安置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0〕335号、桂政土批函〔2011〕127号、桂政土批函〔2013〕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278号、桂国土批函〔2015〕5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良庆区新村11号农民回建安置项目。

二、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良玉大道两侧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4队农用地0.3772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5队农用地0.1825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6队农用地0.4946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7队农用地0.0819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8队农用地1.7569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9队农用地1.6461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10队农用地0.4149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11队农用地0.0412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12队农用地0.2817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5、7、8队集体农用地0.0152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8、9队集体农用地0.2592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8、9、10队集体农用地0.1152公顷;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10、11、12、16、17、18、19、20、21队集体农用地0.0178公顷;合计征地面积5.6844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地类

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     费标准

征地区片   综合价

新村村新一4队

1.0

一般农用地

0.3772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5队

1.0

一般农用地

0.1825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6队

1.0

一般农用地

0.4466

49.50

75

124.50

建设用地

0.0480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一7队

1.0

一般农用地

0.0794

49.50

75

124.50

建设用地

0.0025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一8队

1.0

一般农用地

1.5232

49.50

75

124.50

建设用地

0.2323

52.50

0

52.50

设施用地

0.0014

30.00

37.50

67.50

新村村新一9队

1.0

一般农用地

1.4850

49.50

75

124.50

建设用地

0.1611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一10队

1.0

一般农用地

0.3581

49.50

75

124.50

建设用地

0.0568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一11队

1.0

一般农用地

0.0412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12队

1.0

一般农用地

0.2817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5、7、8队

1.0

一般农用地

0.0152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8、9队

1.0

一般农用地

0.2592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8、9、10队

1.0

一般农用地

0.1152

49.50

75

124.50

新村村新一10、11、12、16、17、18、19、20、21队

1.0

一般农用地

0.0178

49.50

75

124.50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8日。       

复核时间: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11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电话:4512216)。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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