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际物流基地中片区北侧地块场地平整工程项目已经桂政土批函〔2010〕335号、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桂国土批函〔2014〕83号、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国际物流基地中片区北侧地块场地平整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平乐大道东面。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良庆镇新村村新一1队:1.9157公顷;新村村新一2队:2.6677公顷;新村村新一3队:1.1192公顷;新村村新一4队:3.4261公顷。新村村新一5队:8.6407公顷;新村村新一6队:5.3266公顷;新村村新一15队:0.8875公顷;新村村新一1、2、4、5、6队:2.0210公顷;新村村新一6队与14队:0.0371公顷;新村村新一6队与15队:0.084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和《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单位:公顷、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片区 |
系数 |
地类 |
征地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区片征地综合价 |
新村村新一1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1.9157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2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2.6620 |
49.95 |
76.05 |
126.00 |
1.0 |
设施农用地 |
0.0057 |
49.95 |
76.05 |
126.00 | ||
新村村新一3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1.1192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4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3.4261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5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8.6407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6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5.3266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15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8875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1、2、4、5、6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2.0210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6队与14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371 |
49.95 |
76.05 |
126.00 |
新村村新一6队与15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844 |
49.95 |
76.05 |
126.0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和南府规〔2016〕1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8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2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