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片区A1号安置点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554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岗片区A1号安置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寨上坡第1、2村民小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寨上坡第1、2村民小组征地面积合计1.948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地类 |
征地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 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蒲庙镇和合村寨上坡第1村民小组 |
二 |
1.4 |
一般 农用地 |
0.4695 |
49.5 |
75 |
124.5 |
1.4 |
设施 农用地 |
0.0389 |
30 |
37.5 |
67.5 | ||
建设 用地 |
0.0992 |
52.5 |
0 |
52.5 | |||
蒲庙镇和合村寨上坡第2村民小组 |
二 |
1.4 |
一般 农用地 |
1.2068 |
49.5 |
75 |
124.5 |
1.4 |
设施 农用地 |
0.0186 |
30 |
37.5 |
67.5 | ||
建设 用地 |
0.1151 |
52.5 |
0 |
52.5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5日。
复核时间: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29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32号,联系电话:4717158)。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