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党校及广西行政学院区直机关分院校园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文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党校及广西行政学院区直机关分院校园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玉洞大道北面、云霞路西面。
三、被征地村(队)及面积
新村新三9队0.3336公顷,新村新三11队0.1561公顷,新村新三9队集体与玉洞村36、37、38、39队集体0.1153公顷,合计面积0.604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
系数 |
区片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区片征地综合价 |
新村新三9队 |
1.0 |
二 |
一般农用地 |
0.3336 |
49.5 |
75 |
124.5 |
新村新三11队 |
1.0 |
二 |
一般农用地 |
0.1561 |
49.5 |
75 |
124.5 |
新村新三9队集体与玉洞村36、37、38、39队集体 |
1.0 |
二 |
一般农用地 |
0.1153 |
49.5 |
75 |
124.5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7日。
复核时间: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人:陆大盛,联系电话:13978123929)。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