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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7号

发布时间:2016-06-20 11:1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1158号、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133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

良庆河以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良庆区新村村新二1队:1.5830公顷,新村村新二2队:1.2524公顷,新村村新二1、2队集体:7.2899公顷,新村村新二3队:6.9578公顷,新村村新二4队:0.4746公顷,新村村新二7队:1.8886公顷,新村村新二3、7队集体:0.0724公顷,新村村新二8队:1.9623公顷,新村村新二9队:0.0106公顷,新村村新二13队0.1139公顷,新村村新二13、14队集体:0.0146公顷,新村村新二14队:0.6544公顷,新村村新二15队:0.4989公顷,新村村新三1队:6.8979公顷,新村村新三2队:9.4870公顷,新村村新三1、2队:0.1906公顷,新村村新三1队与新二1、2队0.1319公顷,合计面积39.480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片区

系数

地类

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区片征地综合价

新村村新二1

1.0

一般农用地

1.3078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028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2724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2

1.0

一般农用地

0.9763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037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2725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12队集体

1.0

一般农用地

6.9857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302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2741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3

1.0

一般农用地

6.1737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445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7396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4

1.0

一般农用地

0.4260

49.50

75.00

124.50


建设用地

0.0487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7

1.0

一般农用地

1.6229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397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2260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37

1.0

一般农用地

0.0724

49.50

75.00

124.50

新村村新二8

1.0

一般农用地

1.4850

49.50

75.00

124.50



建设用地

0.4773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9

1.0

设施农用地

0.0106

30.00

37.50

67.50

新村村新二13

1.0

一般农用地

0.1139

49.50

75.00

124.50

新村村新二1314

1.0

一般农用地

0.0146

49.50

75.00

124.50

新村村新二14

1.0

一般农用地

0.6206

49.50

75.00

124.50


建设用地

0.0338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15

1.0

一般农用地

0.4701

49.50

75.00

124.50


建设用地

0.0287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三1

1.0

一般农用地

6.6056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639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2284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三2

1.0

一般农用地

9.4870

49.50

75.00

124.50

新村村新二12

1.0

一般农用地

0.1906

49.50

75.00

124.50

新村村新三1队与新村村新二12

1.0

一般农用地

0.1319

49.50

75.00

124.50



   (二)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24。       

复核时间: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8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人:颜文强,电话:13788403988)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17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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