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529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长湖路与长堽路交叉口。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建政街道办事处长堽村民委员会四组1.01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按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 单位 |
片区 |
系数 |
地类 |
征地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长堽村民委员会 四组 |
一 |
建设用地 |
1.0178 |
64.50 |
0 |
64.5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组织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7日。
复核时间: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21地拆迁办公室(悦宾路1号,联系人:黄宽,电话:13707719519)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