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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2号

发布时间:2016-02-15 15:49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秀田小学五象校区工程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秀田小学五象校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玉成路北面。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良庆区新村村新二3队:0.0589公顷,新村村新二4队:0.7162公顷,新村村新二5队:0.6047公顷,新村村新二6队:1.801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片区

系数

地类

征地

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区片征地综合价

新村村新二3队

1.0

一般农用地

0.0589

49.50

75.00

124.50

新村村新二4队

1.0

一般农用地

0.6800

49.50

75.00

124.50


建设用地

0.0363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5队

1.0

一般农用地

0.4596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008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1444

52.50

0

52.50

新村村新二6队

1.0

一般农用地

1.6579

49.50

75.00

124.50

1.0

设施农用地

0.0053

30.00

37.50

67.50


建设用地

0.1387

52.50

0

52.50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 2月22日。       

复核时间: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5日。 

登记及复核地点: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人:颜文强,电话:13788403988)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2月14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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