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象新区那黄村回建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用地于2011年6月27日经桂政土批函〔2011〕308号文、2013年1月14日经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文、2015年10月19日经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五象新区那黄村回建安置小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良庆区玉洞大道南面、1号路西面。
三、被征地村(队)及面积
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第12村民小组一般农用地0.3819 公顷、建设用地0.0920公顷;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第17村民小组一般农用地0.4244公顷、建设用地0.0756公顷、设施农用地0.072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
系数 |
区片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区片征地综合价 |
那黄村12队 |
1.0 |
二 |
一般农用地 |
0.3819 |
49.50 |
75.00 |
124.50 |
建设用地 |
0.0920 |
52.50 |
0 |
52.50 | |||
那黄村17队 |
1.0 |
二 |
一般农用地 |
0.4244 |
49.50 |
75.00 |
124.50 |
建设用地 |
0.0756 |
52.50 |
0 |
52.50 | |||
1.0 |
设施农用地 |
0.0725 |
30.00 |
37.50 |
67.5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
复核时间:2015年12月12日—2015年12月15日。
登记地点: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