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400号
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
南宁市邕宁区康宁路玉浦新路交界处偏西100米A51地块。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公曹村第2、3、4、5、6、7、8、9、11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2.466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公曹村第2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1343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3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025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4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1369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5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2388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6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4190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7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9901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8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1924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9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1290 |
49.5 |
124.5 |
7.5 |
公曹村第11村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2236 |
49.5 |
124.5 |
7.5 |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修正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 |
公曹村第2村 |
一般农用地 |
0.1343 |
6.6485 |
10.0735 |
0.0000 |
1.0073 |
0.0000 |
公曹村第3村 |
一般农用地 |
0.0025 |
0.1211 |
0.1835 |
0.0000 |
0.0066 |
0.0000 |
公曹村第4村 |
一般农用地 |
0.1369 |
6.7762 |
10.2652 |
0.0000 |
1.0103 |
0.0000 |
公曹村第5村 |
一般农用地 |
0.2388 |
11.8229 |
17.9135 |
0.0000 |
1.6425 |
0.0000 |
公曹村第6村 |
一般农用地 |
0.4190 |
20.7362 |
31.4185 |
0.0000 |
3.0029 |
0.0000 |
公曹村第7村 |
一般农用地 |
0.9901 |
49.0119 |
74.2605 |
0.0000 |
7.0814 |
0.0000 |
公曹村第8村 |
一般农用地 |
0.1924 |
9.5234 |
14.4295 |
0.0000 |
1.2917 |
0.0000 |
公曹村第9村 |
一般农用地 |
0.1290 |
6.3891 |
9.6805 |
0.0000 |
0.9608 |
0.2100 |
公曹村第11村 |
一般农用地 |
0.2236 |
11.0695 |
16.7720 |
0.0000 |
0.6037 |
0.000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给予实物补助或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南宁市邕宁区公曹村第2、3、4、5、6、7、8、9、11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8年1月17日至1月30日
复核时间:2018年1月30日至2月12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李阳 ;联系方式:0771-4717018 )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 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