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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6号

发布时间:2017-12-15 10:5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6号

 

五合临港仓储储备一号地块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7〕58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五合临港仓储储备一号地块项目。

二、土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龙岗商务区。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新平坡集体、新平坡第2、7、8、9、10、27、29、30、31村民小组、岜平第6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13.6548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征收地类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张村村新村坡集体

1.0

一般农用地

0.4376

38.4

57.6

7.5

1.0

一般农用地

0.0001

38.4

57.6

7.5

1.0

一般农用地

0.1879

45.9

64.35

7.5

张村村新平           坡第2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2191

38.4

57.6

7.5

1.0

一般农用地

0.0872

38.4

57.6

7.5

1.0

一般农用地

0.5589

45

63

7.5

1.0

一般农用地

9.1776

45

63

7.5

1.0

一般农用地

0.0029

45

63

7.5

1.0

一般农用地

0.0052

45

63

7.5

1.0

一般农用地

0.1167

45

63

7.5

1.0

一般农用地

1.2068

45.9

64.35

7.5

张村村新平           坡第8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1169

38.4

57.6

7.5

1.0

一般农用地

0.2836

45

63

7.5

张村村新平           坡第9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3216

38.4

57.6

7.5

1.0

一般农用地

0.0266

38.4

57.6

7.5

张村村新平           坡第27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0024

38.4

57.6

7.5

张村村新平           坡第2、7、9、10、27、29、30、31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5114

45

63

7.5

1.0

一般农用地

0.2290

45.9

64.35

7.5

张村村岜平第6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1633

45

63

7.5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张村村新村坡集体

一般农用地

0.4376

16.8097

25.2146

1.1819

0

一般农用地

0.0001

0.0033

0.0046

0.0006

0

一般农用地

0.1879

8.6255

12.0927

1.4094

0

张村村新平           坡第2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2191

8.4137

12.6205

0.8865

0.0980

一般农用地

0.0872

3.9234

5.4928

0.6539

0

一般农用地

0.5589

25.1481

35.2073

4.1914

0.5093

一般农用地

9.1776

412.9923

578.1892

68.8321

2.7380

一般农用地

0.0029

0.1311

0.1835

0.0219

0

一般农用地

0.0052

0.2343

0.3280

0.0390

0

一般农用地

0.1167

5.2512

7.3517

0.8752

0

一般农用地

1.2068

55.3921

77.6576

9.0510

0

张村村新平           坡第8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1169

4.4892

6.7338

0.7059

0

一般农用地

0.2836

12.7620

17.8668

2.1270

0

张村村新平           坡第9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3216

12.3489

18.5234

2.0930

0

一般农用地

0.0266

1.0202

1.5302

0.0717

0

张村村新平           坡第27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024

0.0934

0.1402

0.0066

0

张村村新平           坡第2、7、9、10、27、29、30、31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5114

23.0130

32.2182

3.8355

0

一般农用地

0.2290

10.5108

14.7357

1.7175

0

张村村岜平第6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1633

7.3461

10.2845

1.2244

0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七、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新平坡集体、新平坡第2、7、8、9、10、27、29、30、31村民小组、岜平第6村民小组;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12月4日~12月15日

复核时间:2017年12月18日~12月29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4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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