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7号
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南宁段)项目用地项目已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2〕61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关于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南宁段)项目。
二、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金鸡村,江西镇锦江村、安平村。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金鸡村三组,江西镇锦江村坛咘坡、安平村上彭一队合计征地面积10.8905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数 |
安置补助费倍数 |
金鸡村三组 |
菜地 |
2.0734 |
7.7534 |
8倍 |
10倍 |
园地 |
0.5048 |
7.2518 |
7倍 |
5倍 | |
鱼塘 |
1.2187 |
8.3408 |
8倍 |
5倍 | |
建设用地 |
0.0438 |
2.2985 |
5倍 |
0 | |
江西镇锦江村坛咘坡 |
菜地 |
0.7562 |
7.7534 |
8倍 |
5倍 |
园地 |
0.5057 |
7.2518 |
4倍 |
5倍 | |
林地 |
2.0752 |
2.2985 |
7倍 |
5倍 | |
旱地 |
0.3630 |
2.2985 |
7倍 |
5倍 | |
蔗地 |
0.5612 |
2.7522 |
7倍 |
5倍 | |
水田 |
0.2629 |
2.9667 |
9倍 |
5倍 | |
建设用地 |
0.0664 |
2.2985 |
5倍 |
0 | |
安平村上彭一队 |
菜地 |
1.7127 |
7.7534 |
8倍 |
5倍 |
旱地 |
0.3606 |
2.2985 |
7倍 |
5倍 | |
蔗地 |
0.0367 |
2.7522 |
7倍 |
5倍 | |
水田 |
0.0149 |
2.9667 |
9倍 |
5倍 | |
鱼塘 |
0.1335 |
8.3408 |
8倍 |
5倍 | |
建设用地 |
0.2008 |
2.2985 |
5倍 |
0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 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金鸡村三组 |
菜地 |
2.0734 |
236.0511 |
229.8836 |
29.9011 |
0 |
园地 |
0.5048 | |||||
鱼塘 |
1.2187 | |||||
建设用地 |
0.0438 | |||||
江西镇锦江村 坛咘坡 |
菜地 |
0.7562 |
119.3963 |
87.2936 |
17.4587 |
0 |
园地 |
0.5057 | |||||
林地 |
2.0752 | |||||
旱地 |
0.3630 | |||||
蔗地 |
0.5612 | |||||
水田 |
0.2629 | |||||
建设用地 |
0.0664 | |||||
安平村上彭一队 |
菜地 |
1.7127 |
124.3559 |
76.8336 |
15.3667 |
3.6175 |
旱地 |
0.3606 | |||||
蔗地 |
0.0367 | |||||
水田 |
0.0149 | |||||
鱼塘 |
0.1335 | |||||
建设用地 |
0.2008 |
六、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七、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金鸡村三组,江西镇锦江村坛咘坡、安平村上彭一队;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11月7日—11月20日
复核时间:2017年11月21日—12月4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曹 华,联系电话0771-4881693)。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