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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51号

发布时间:2017-11-02 17:29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51号

 

南宁市邕宁水利枢纽附属工程两岸进厂道路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49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宁水利枢纽附属工程两岸进厂道路项目。

二、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社区。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社区牛湾大坡一队、二队、三队,牛湾中坡一队、二队,应高一队、二队、三队合计征地面积21.4574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征收地类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牛湾大坡一队

1.2

一般农用地

1.178

49.5

75.0

7.5

设施农用地

0.0182

30

37.5

0


建设用地

0.0116

52.5

0

0

牛湾大坡二队

1.2

一般农用地

4.9735

49.5

75.0

7.5

牛湾大坡三队

1.2

一般农用地

2.1844

49.5

75.0

7.5

牛湾中坡一队

1.2

一般农用地

4.3525

49.5

75.0

7.5

牛湾中坡二队

1.2

一般农用地

3.0181

49.5

75.0

7.5

应高一队

1.2

一般农用地

1.8245

49.5

75.0

7.5

设施农用地

0.0155

30

37.5

0


建设用地

0.2201

52.5

0

0

应高二队

1.2

一般农用地

1.1692

49.5

75.0

7.5

设施农用地

0.0009

30

37.5

0


建设用地

0.0313

52.5

0

0

应高三队

1.2

一般农用地

2.4229

49.5

75.0

7.5


建设用地

0.0367

52.5

0

0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 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

牛湾大坡一队

一般农用地

1.1780

59.4665

118.6111

8.8350

0

设施农用地

0.0182

建设用地

0.0116

牛湾大坡二队

一般农用地

4.9735

246.1883

496.8527

37.3013

0

牛湾大坡三队

一般农用地

2.1844

108.1271

218.2202

16.3829

0

牛湾中坡一队

一般农用地

4.3525

206.8958

417.5534

31.3479

0

牛湾中坡二队

一般农用地

3.0181

149.3996

301.5155

22.6363

0

应高一队

一般农用地

1.8245

102.3266

183.0504

13.6831

0

设施农用地

0.0155

建设用地

0.2201

应高二队

一般农用地

1.1692

59.5591

116.8883

8.7754

0

设施农用地

0.0009

建设用地

0.0313

应高三队

一般农用地

2.4229

121.8408

242.0437

17.6815

0

建设用地

0.0367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七、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社区牛湾大坡一队、二队、三队,牛湾中坡一队、二队,应高一队、二队、三队;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日~11月14日

复核时间:2017年11月15日~11月28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王永舜              联系电话:13878880439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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