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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87号

发布时间:2016-11-01 15:28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翠竹实验学校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529桂国土批函2013260文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翠竹实验学校

二、征收土地位置

翠竹路和凤岭北路交界处。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2.001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征收地类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1.0

一般农用地

2.0017

49.5

124.5

1.0

一般农用地

0.0001

45

117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参照南府发〔2013〕10号、南府发〔2008〕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征(拨)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2.0018

105.097

174.1604

15.0138

294.2712

五、被征(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0月31日~11月7日

复核时间:2016年11月8日~11月10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悦宾路1号15楼)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陈涵             联系电话:13768448904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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