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新村11号农民回建安置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5〕50号、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良庆区新村11号农民回建安置。
二、征用土地位置
良玉大道两侧。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良庆区新村村新二13队5.2838公顷,新村村新二14队0.3501公顷,新村村新二16队1.6055公顷,新村村新三2队2.7081公顷,新村村新三3队0.0720公顷,新村村新三4、5、6、7队1.2660公顷,共计面积11.285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新村村新二13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5.2450 |
49.5 |
124.5 |
二 |
1.0 |
设施农用地 |
0.0278 |
30 |
67.5 | |
二 |
建设用地 |
0.0108 |
52.5 |
52.5 | ||
新村村新二14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3501 |
49.5 |
124.5 |
新村村新二16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1.6055 |
49.5 |
124.5 |
新村村新三2队 |
二 |
1.4 |
一般农用地 |
2.7081 |
49.5 |
124.5 |
新村村新三3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720 |
49.5 |
124.5 |
新村村新三4、5、6、7队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1.2660 |
49.5 |
124.5 |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公颂、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 计 |
新村村新二13队 |
5.2838 |
261.0352 |
394.4262 |
39.3382 |
694.7996 |
新村村新二14队 |
0.3501 |
17.3286 |
26.2555 |
2.6255 |
46.2096 |
新村村新二16队 |
1.6055 |
79.4729 |
120.4135 |
12.0414 |
211.9278 |
新村村新三2队 |
2.7081 |
134.0533 |
337.9767 |
20.3111 |
492.3411 |
新村村新三3队 |
0.0720 |
3.5640 |
5.4000 |
0.5400 |
9.5040 |
新村村新三4、5、6、7队 |
1.2660 |
62.6677 |
94.9510 |
9.4951 |
167.1138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职业自谋补助费。
六、补偿资金拨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
复核时间:2016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黄淑勤 联系电话:450786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