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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77号

发布时间:2016-10-14 11:5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龙岗商务区A13、A14号安置点农民回建房配套小学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别以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岗商务区A13、A14号安置点农民回建房配套小学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龙福路南侧、马岭路西侧。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蒲庙镇龙岗村墩蕾坡第3村民小组,清平坡第1、2、5、10、11村民小组,新村坡第4、5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1.596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征收地类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价

蒲庙镇龙岗村墩蕾坡  第3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0828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10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0500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11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1252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5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0675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2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1287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1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0581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  第4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3136

49.5

124.5

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  第5村民小组

1.0

一般农用地

0.7706

49.5

124.5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 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蒲庙镇龙岗村墩蕾坡   第3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828

4.0986

6.2100

0.6210

0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10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500

2.4763

3.7520

0.3752

0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11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1252

6.1994

9.3930

0.9393

0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5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675

3.3422

5.0640

0.5064

0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2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1287

6.3707

16.0618

0.9653

0

蒲庙镇龙岗村清平坡  第1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0581

2.8746

7.2476

0.4356

0

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  第4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3136

15.5225

39.1356

2.3519

0.2000

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  第5村民小组

一般农用地

0.7706

38.1453

57.7960

5.7796

0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0月13日10月26日

复核时间:2016年10月27日11月9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3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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