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的伶俐工业园集中区A2地块储备用地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15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伶俐工业园集中区A2地块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伶俐镇独岭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公顷)
伶俐镇独岭村、伶俐苗圃,共计6.956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土地地类 |
土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5队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108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7队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060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8队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2.2155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9队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4.4371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集体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0.1507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独岭坡1队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692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集体 |
四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078 |
45 |
9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集体 |
四 |
建设用地 |
0.0140 |
45 |
45 |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苗圃 |
四 |
1.0 |
设施农用地 |
0.0456 |
24 |
45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被征收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5队 |
0.0108 |
0.4860 |
0.4860 |
0.0810 |
1.053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7队 |
0.0060 |
0.2700 |
0.2700 |
0.0450 |
0.585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8队 |
2.2155 |
99.6975 |
99.6975 |
16.6162 |
216.0112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9队 |
4.4371 |
199.6695 |
199.6695 |
33.2782 |
432.6172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良和坡集体 |
0.1507 |
6.7815 |
6.7815 |
1.1302 |
14.6932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独岭坡1队 |
0.0692 |
3.1140 |
3.1140 |
0.5190 |
6.747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集体 |
0.0218 |
0.9816 |
0.3516 |
0.0586 |
1.3918 |
伶俐苗圃 |
0.0456 |
1.0944 |
0.9576 |
2.052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8月8日至8月15日。
复核时间:2016年8月16日至8月18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悦宾路1号15楼)。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王雄威 联系电话:0771-5826276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8日